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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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春節監察防貪專案宣導

  • 發布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蘆洲分局

一、期程:自113年1月30日至2月18日止,計20天

二、目的:

為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要求,革除不當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陋習,期間將加強宣導三要記觀念:「不受(送)禮、不赴(邀)宴、拒受不當請託關說」,以宣示警察機關革除陋規積習及杜絕紅包文化之決心,更籲請民眾響應政府廉能政策,積極參與預防及打擊貪腐。

三、法令宣導: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

(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第3點: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2、第5點: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三)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1、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受贈財物:指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萬元為限。

(2)飲宴應酬: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1,500元者。

2、「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之填寫,相關人員之簽章務必寫上日期、時間(8碼),並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機關首長。

 

113年春節監察防貪專案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