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受送達人吳O慶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知書1件
受送達人吳O慶,文號:1144454151,茲因臺端有應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知書正本1件,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應送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知書正本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 |
公示受送達人吳O慶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知書1件
受送達人吳O慶,文號:1144454151,茲因臺端有應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知書正本1件,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應送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知書正本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