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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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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

  • 發布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蘆洲分局

兒少虐待案件處理程序

  • 警察機關受理兒少虐待案件之後,如為緊急個案,會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通報社政主管機關。
  • 警察機關將於受理兒少虐待案件後製作報案人或舉報人報案筆錄,並保護舉報人,將其身分予以保密。
  • 必要時,警察機關將會協助社會工作人員進行案件訪視、調查及安置之執行。如為兒少受虐緊急案件應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分;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會由社政或警察機關立即送醫。
  • 社政主管機關評估為兒少虐待案件並通報警察機關(如遺棄、虐待或嚴重疏忽兒少案件等),或經兒少、兒少父母或照顧者提出告訴,警察機關應製作施虐者筆錄及蒐證,嚴重受虐兒少應先行由社政單位保護安置,再擇適當時間地點製作筆錄,並將全案移送檢察機關。

棄嬰(童)案件處理程序

  • 如有發現棄嬰(童),可請警察機關進行棄嬰(童)協助尋找其家人,並給予妥適之安置、保護。
  • 警察機關受理拾(查)獲棄嬰(童)案件後,將立即協尋其家人,協尋未果,則需請報案人或發現人協助製作報案人或發現人談話筆錄。
  • 依查尋人口查尋作業規定,警察機關會將棄嬰(童)特徵、相關資料及照片輸入警政E網通受理報案E化平台系統「身分不明人口資料庫」,以增加協尋其家人之成功機率。
  • 警察機關同時會捺印棄嬰(童)指紋、腳掌紋,現場拍照存證,並速送至醫院救治及健康檢查;製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通報社政主管機關。
  • 如未能及時於轄內找到其家人,警察機關會將棄嬰(童)通報各單位協尋,並協請媒體發布協尋。
  • 為了保護棄嬰(童),會將棄嬰(童)連同所有資料影本轉送社政主管機關辦理安置保護事宜。
  • 遺棄嬰(童)之人經查獲應依兒少福利法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偵處移送。
  • 一但警察機關查獲棄嬰(童)父母或監護人,會立即通報負責安置之社政單位。棄嬰(童)父母或監護人如涉刑法之遺棄罪責,應蒐集相關證據後將案件移送。

兒童或少年失蹤案件處理程序

  • 各警察機關均可受理兒少失蹤案件之報案,並於警政E網通受理報案E化平台系統「失蹤人口暨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系統」辦理資料之輸入與撤銷。
  • 視個案情形,可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或由勤務指揮中心逕行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 對上下學未歸、被抱(擄)走及不明原因或研判顯有不法集團牽涉之失蹤兒童或少年,應比照刑案偵查。
  • 尋獲失蹤之兒童或少年後,對於原失蹤之報案予以銷案並通知協尋單位。
  • 如仍未能查(尋)獲,各警察機關都會持續協尋,並依規定按期訪問家屬,提供關懷與協助。

無戶籍兒童或少年

  • 民眾如發現無戶籍兒童或少年,除可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外,亦可請警察單位通報並給予兒童及少年其他協助。

遊(迷)童之處理程序

  • 警察機關主動發現或受理民眾舉報遊(迷)童案件後,首先會觀察兒童情況、檢視其身體外露部分或依其口述判斷是否有未獲適當照顧之顯徵。
  • 視個案情況,警察機關可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各單位、線上警力協尋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如協尋未果,則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事宜,必要時,可依無依兒少安置處理辦法,按捺兒童指紋、腳掌紋、拍照、製作調查筆錄。
  • 將遊(迷)童列為查尋人口,依查尋人口業務輸入警政E網通受理報案E化平台系統公布(身分不明人口資料庫),以利民眾查詢。
  • 尋獲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後,如為兒童親人出面領回,處理員警會善盡查證之責,核對兒童與領回人之身分是否確實,並查明其走失之原因、家庭狀況是否符合高風險家庭通報指標及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之規定,必要時,可通知警勤區員警加強家戶訪查。
  • 警察機關持續協尋案童家人6個月仍無結果者,將通知社會局行後續安置收養事宜。

無依兒少案件(警察機關協尋其撫養義務人)

  • 所謂無依兒少,係指依無依兒少安置處理辦法之規定,被遺棄或走失之兒少,警察機關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
  • 警察人員於執行各項勤務或受理案件時尋獲無依兒少撫養義務人,應先行以電話或言詞通知請求協尋之社政主管機關並辦理尋獲作業。
  • 將尋獲經過及聯繫社政主管機關情形確實登載於尋獲筆錄,並登入警政E網通受理報案E化平台系統「無依兒少扶養義務人協尋系統」,填寫尋獲資料、無依兒少撫養義務人資料。
  • 處理案件之同仁應列印查尋案件資料表、尋獲陳報單及尋獲筆錄,陳核主管長官核定,並以書面傳送請求協尋之社政主管機關。
  • 警察機關查獲無依兒少撫養義務人時,如涉及遺棄罪或其他刑事案件,應即通報刑事單位處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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