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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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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申訴Q&A

  • 發布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蘆洲分局

發生性騷擾時,該向哪個單位求助?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交換式性騷擾,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向所屬雇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兩性工作平等法之保障,但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遭到性騷擾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 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職場上或校園中的性騷擾事件,若非屬上述1至3點所列情事,或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受到性騷擾者,便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發生性騷擾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嗎?

  • 性騷擾事件亦常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妨害善良風俗事件,被害人若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自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以助於即時調查及保全證據。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 性騷擾事件涉及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情事者(強制觸摸),則屬刑事案件,警察機關應立即調查處理,並詢被害人意願決定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若接獲非所管轄之性騷擾申訴案件(非加害人所屬單位),該如何處理?

  • 非加害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在美術館遭到不明人士性騷擾,向美術館申訴,加害人雖非美術館所屬人員,館方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協助申訴人填妥申訴書,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有關緊急處理之內涵,包括及時糾正及補救措施,避免加害行為持續進行,倘加害人仍在現場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哪些情形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可以不受理性騷擾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再申訴?

  • 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14日內補正者。
  •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性騷擾事件的諮詢管道有哪些?

  • 民眾若對性騷擾相關法令規定及申訴處理流程有疑義,可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如逕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接線人員亦會提供諮詢服務。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程序及時程有哪些?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 性騷擾之申訴經依本法第13條移由警察機關調查者,警察機關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未能查明加害人之身分者,應即就性騷擾之申訴逕為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前2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人員有哪些資格限制?

  • 組織成員或受雇人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調查單位成員如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2分之1,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如何確保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的隱私?

  •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對於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有哪些協助措施?

  • 相關單位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性騷擾事件若調查屬實,對於加害人有哪些懲處規定?

  •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1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2分之1。
  •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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