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內政 誠信社會 透明新北 心警護民反貪法令宣導
維護內容說明:▇新增□更新□刪除(附件可裝訂於後) 標題:「廉潔內政 誠信社會 透明新北 心警護民」反貪法令宣導。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 (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第3點: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2、第5點: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三)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1、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受贈財物:指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萬元為限。 (2)飲宴應酬: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1,500元者。 2、「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之填寫,相關人員之簽章務必寫上日期、時間(8碼),並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機關首長。 |